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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被限制通行车辆过“禁区”有新规,需领通行证

  • 更新时间:2014-09-03 浏览量:187次
  • 9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交警部门获悉,即日起凡被限制在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需要在限行区域行驶或者停放的,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欲过“禁区”的亲看过来!本网记者绘制申领通行证全攻略。


      南宁交警部门日前公布《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其中两条规定最受关注:扩大货车限行区域,同向三条以上车道的城市道路设置小型车专用车道。《通告》已于9月1日起实施,但9月10日前是宣传教育阶段,暂不处罚,10日起严格执法。即日起凡被限制在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需要在限行区域行驶或者停放的,可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或者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驶或者停放时应当将通行证放置在前窗玻璃右下角处。


      ? 申领通行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车辆所有人的书面申请


      申领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始发站或终点站在本市的营运性大型客车,还应当提供营运线路牌;属于营运性货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需要临时进出本市限制通行区域的购货发票或交易合同等材料。


      ?哪些情况不得申领通行证?


      已领取通行证,且该通行证尚未作废,又再次申领的;但通行证因遗失,损毁申请补证的除外。


      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


      在申领前一年,有伪造、变造、买卖、租赁、借用通行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通行证行为的;


      在申领前三年,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补办通行证行为的;


      在前一次持有通行证期间,违反通行证限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违法行为距申领时间尚未超过三个月的;


      有本市单位或个人诚信管理规定中,不得办理通行证情形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申领的情形的。


      ?以下车辆不得申领通行证:


      核载质量为五十五吨以上(含)大货车;


      各类拖拉机、农用车;


      各类非公务性摩托车;


      非机动车。


      ★营运性大型客车及搭载游客在本市旅游的大型客车申领通行证,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所属客运站所在地的下属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其他车辆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通行证的有效时限如何设置?


      在邕各级人民政府及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车辆,每次可办理有效期三个月的通行证;


      始发站或终点站在本市的营运性大型客车,根据营运需求,每次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三个月的通行证;


      搭载游客在本市旅游的大型客车,每次可办理有效期一个月的通行证;


      本市其他被限制通行车辆,每次可办理有效期一个月的通行证;


      临时进出本市限制通行区域的各类被限制通行车辆,根据具体情况,每次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天的通行证。


      通行证遗失、损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申请补证。


      已申领通行证,需要变更通行事项的,应当交回已领通行证,并重新申领。


      通行证应当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不妨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未放置通行证,或者通行证遗失、损毁期间,通行证无效。


      ?哪些情况会被交通收缴通行证?


      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赁或借用的通行证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或者补办通行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行证的。


      被交通警察收缴的通行证,在收缴后即时作废。应当收缴而未能收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予以作废。


      违反本规定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通行证交警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允许其他部门和个人借用交警名义收取费用。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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